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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6章 教坊制度!贖刑制度! (第1/2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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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竟……

逼良為娼這種事情,

不管放在任何朝代,都是重罪。

就比如《大明律》中就有一條明文規定“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,杖一百,屢犯者,流放或處死。”

這種刑罰,也是對百姓的保護措施。

在唐朝,雖然因為教坊制度的關係,這些勾欄之地的女子,大多都是罪犯之家眷。

但是,依然有很多活不下去的女子,選擇了棄良從娼,加入了進去,以求活命。

然而,它終究是害人害己。

隨著時間的推移,權勢的穩固,那些充入教坊的犯罪之家眷,也會越來越少。

面對這種局面,逼良為娼的事情,也就不可避免的,會如約而至。

就像現如今這樣。

如果朝堂不加以制止的話,他們又哪裡來的人口,去種地和展國家經濟呢?

就更別說其他的了。

要不是因為時機問題,對於這些煙花勾欄之地,李傑早就想辦法取締了。

因此,對於秦瓊的這些行為,李傑並沒有去阻止,在理解的同時也樂見其成。

雖然有著一些私心,但無傷大雅。

畢竟都是為了大唐。

當然,這並不是李傑聖母。

還是剛才說的那樣,人口決定一切。

畢竟現如今的大唐,終究還是農耕文明,而農耕文明最重要的,往往就是人口。

哪怕自己想帶著大唐,跨越時代,直接進入到工業文明,然而……

這一切的前提,同樣也是人口。

至少在大唐,確實如此。

在沒有任何借鑑的情況下,人多力量大這句話,不管在什麼時候,它都是適用的。

人口多也就意味著,出人才的機會多。

畢竟,自己可沒有那些逆天的外掛,自己僅僅只是一個普通的火藥工人而已。

自己雖然可以給大唐的人,提出無數前的設想,但是,這也僅僅只是設想而已。

連借鑑都還算不上。

借鑑,那也得有實物才是。

……

當然,李傑想改變的,遠遠不止如此。

還有很多很多的東西。

就比如……

最讓李傑深惡痛絕的,贖刑制度。

贖刑制度,是指犯人可以用財物,也就是銅等值錢事務,進行折抵刑罰的一種制度。

而這一制度,創設於夏朝,東漢時成為定製,至唐朝趨於完備,併為以後各王朝所承用,直至清末修律時贖刑制度才被取消。

在唐朝,贖刑的適用物件主要有四種。

第一,老年人,兒童及殘疾人。

第二,特殊身份的人。

特指那些官員的直系家屬,犯流罪以下,可以用金錢贖免所判刑罰。

第三,特定過失犯。

唐律中規定對於意外事件,不可抗力和無犯意的某些行為失誤可以適用贖刑。

《唐律疏議》“謂耳目所不及,思慮所不到;共舉重物,力所不制;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,以致殺傷之屬,皆是。”

第四,疑罪情形。

即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,定案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,也可適用贖刑制度。

當然,十惡之內,並不包括其中。

(ps十惡之罪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。)

對於其他三種情況,說實話,李傑是沒有意見的,畢竟都還說的過去。

但是這第二種,李傑可就不同意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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