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竟……
逼良為娼這種事情,
不管放在任何朝代,都是重罪。
就比如《大明律》中就有一條明文規定“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,杖一百,屢犯者,流放或處死。”
這種刑罰,也是對百姓的保護措施。
在唐朝,雖然因為教坊制度的關係,這些勾欄之地的女子,大多都是罪犯之家眷。
但是,依然有很多活不下去的女子,選擇了棄良從娼,加入了進去,以求活命。
然而,它終究是害人害己。
隨著時間的推移,權勢的穩固,那些充入教坊的犯罪之家眷,也會越來越少。
面對這種局面,逼良為娼的事情,也就不可避免的,會如約而至。
就像現如今這樣。
如果朝堂不加以制止的話,他們又哪裡來的人口,去種地和展國家經濟呢?
就更別說其他的了。
要不是因為時機問題,對於這些煙花勾欄之地,李傑早就想辦法取締了。
因此,對於秦瓊的這些行為,李傑並沒有去阻止,在理解的同時也樂見其成。
雖然有著一些私心,但無傷大雅。
畢竟都是為了大唐。
當然,這並不是李傑聖母。
還是剛才說的那樣,人口決定一切。
畢竟現如今的大唐,終究還是農耕文明,而農耕文明最重要的,往往就是人口。
哪怕自己想帶著大唐,跨越時代,直接進入到工業文明,然而……
這一切的前提,同樣也是人口。
至少在大唐,確實如此。
在沒有任何借鑑的情況下,人多力量大這句話,不管在什麼時候,它都是適用的。
人口多也就意味著,出人才的機會多。
畢竟,自己可沒有那些逆天的外掛,自己僅僅只是一個普通的火藥工人而已。
自己雖然可以給大唐的人,提出無數前的設想,但是,這也僅僅只是設想而已。
連借鑑都還算不上。
借鑑,那也得有實物才是。
……
當然,李傑想改變的,遠遠不止如此。
還有很多很多的東西。
就比如……
最讓李傑深惡痛絕的,贖刑制度。
贖刑制度,是指犯人可以用財物,也就是銅等值錢事務,進行折抵刑罰的一種制度。
而這一制度,創設於夏朝,東漢時成為定製,至唐朝趨於完備,併為以後各王朝所承用,直至清末修律時贖刑制度才被取消。
在唐朝,贖刑的適用物件主要有四種。
第一,老年人,兒童及殘疾人。
第二,特殊身份的人。
特指那些官員的直系家屬,犯流罪以下,可以用金錢贖免所判刑罰。
第三,特定過失犯。
唐律中規定對於意外事件,不可抗力和無犯意的某些行為失誤可以適用贖刑。
《唐律疏議》“謂耳目所不及,思慮所不到;共舉重物,力所不制;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,以致殺傷之屬,皆是。”
第四,疑罪情形。
即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,定案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,也可適用贖刑制度。
當然,十惡之內,並不包括其中。
(ps十惡之罪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惡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義、內亂。)
對於其他三種情況,說實話,李傑是沒有意見的,畢竟都還說的過去。
但是這第二種,李傑可就不同意了。